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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预谋后,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1栋负4层电梯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电瓶车的八个电瓶盗走。

二、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预谋后,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J区4栋负1层停车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六个电瓶盗走。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1093元。 

三、2020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预谋后,来到贵阳市花果园M区1栋负4楼停车场电梯门口,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邦牌电瓶车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902元。   

四、2020年06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经预谋后,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1栋负4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浪电瓶车内的六个电瓶盗走。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四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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