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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电信公司88局通服公司天网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许某某一部笔记本电脑,并将盗窃所得的银色华为笔记本电脑以2600元的价格抵押于汇川区香港路一抵押行,破案后,被盗笔记本电脑被追回,经价值鉴定为16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已于2020年7月1日发还被害人许某某,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借条、被盗笔记本电脑、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  察  官 黄远华

                              检察官助理 唐天玉

                               2020年9月30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东欣彩虹城C21栋1单元703室其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壹页,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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