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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住重庆市万盛区**村**号**。2009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于2010年10月28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凯德广场印象汇一楼11号通道旁的门面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微波炉上黑色挎包一个盗走,内有现金4870元。随后被告人何某某用其中的2499元购购买了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2020年6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捉获。追回被告人何某某用赃款购买的华为手机一部和微信账号内的赃款1561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另外赔偿被害人现金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的手机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保外就医诊断意见书等鉴定文书;

6.​ 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 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 年11 月2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10128****)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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