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2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黑龙江省龙江县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2021年1月1日,何某某来重庆,临时居住在郭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2021年1月5日,郭某某提出分手,并让何某某离开其租住屋,但何某某仍然临时住在郭某某租住屋内。
2021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将郭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盗走,并先暂存在沃尔玛超市的储物柜,于当晚许将该平板电脑以1400元销赃。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岸区南滨路世纪会KTV包房内,趁郭某某睡着之际,偷拿郭某某手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转账的方式将郭某某银行卡里的2000元钱转走。
2021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滨路世纪会KTV包房内,趁郭某某睡着之际,偷偷将郭某某的手机拿到前台支付了3328元消费款。
2021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郭某某家中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将郭某某手机拿到门外,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向门外“游艇会”工作人员支付了8363元消费款。
1月10日上午,郭某某通过微信让其朋友报警。当日上午11时40分许,民警赶到郭某某租住屋,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速裁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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