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去至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蟠龙路转盘处的修下水管道污水工程工地(以下简称“蟠龙路转盘工地”)实施盗窃,盗得钢筋570余千克,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4 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至蟠龙路转盘工地盗窃钢筋35千克,后出售获利50元;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至蟠龙路转盘工地盗窃钢筋125千克,后出售获利230元;
3.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至蟠龙路转盘工地盗窃钢筋225千克,后出售获利420元;
4.2020年6月30日的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至蟠龙路转盘工地盗窃钢筋150余千克,后出售获利270元;
5.2020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至蟠龙路转盘工地盗窃钢筋41.7千克,何某某实施盗窃后返回现场继续盗窃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销)货单、被盗钢筋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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