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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与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共谋盗窃后,在二人与李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一同玩耍的过程中,何某某窃得李某某的家中钥匙,后将该钥匙交给唐某某。8月17日凌晨,唐某某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趁李某某熟睡之际,将李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和配套的耳机、充电器盗走。后唐某某将该手机交于何某某,何某某为唐某某的游戏帐号充值9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99元。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证结论书;

6.​ 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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