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凌晨,何某某在官渡区**街道**村其租住的出租房楼下,盗走白某某五星钻豹牌蓝色电动车一辆,后于当日下午将该车销赃至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官军公路旁嘉兴修理部,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

2019年08月16日凌晨,何某某窜至嵩明县**小区**栋楼口,盗走谢某某的五星钻豹牌枣红色电动车一辆,后于当日下午将该车销赃至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官军公路旁某某修理部,得赃款900元人民币。

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中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