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六次到弥勒市**超市盗窃内裤、袜子、手套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300余元。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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