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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3********,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乡**村委**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于2016年12月25日执行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9年4月17日执行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同年9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在逃)在景洪市基诺山寨景区住宿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抓获经过、轨迹分析报告、行车轨迹截图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轨迹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光盘3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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