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2019年3月18日19时许,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孙某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内,盗窃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游戏机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70元。
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2019年4月20日,以钻窗的方式进入翟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内,盗窃玉制摆件四块。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2.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票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工作记录,手机号码1313811****通话记录,被告人的前科和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柏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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