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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2001********,汉族,无业,家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占某某共同租住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内,何某某多次趁占某某熟睡之际,用占某某的指纹解锁手机后,将占某某手机内存款通过微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赃款用于自己生活开支及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晚,何某某转走占某某的600元,后由于害怕,同日又将上述款项转回,并将双方手机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

2、2019年10月19日,何某某转走占某某500元。

3、2019年11月15日,何某某转走占某某1500元后,同日又转回。

4、2019年11月16日,何某某转走占某某15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四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1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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