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驾驶员。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27日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9月4日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邻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B5****的白色长安牌SVU从成都来到邻水县城北镇。次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邻水县城北镇**苑**单元楼下空坝内,将被害人林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四个电瓶(天能牌,型号6-EVF-32)拆除后装车带走。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同一空坝将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拆除后装车带走。后被告人何某某又来到**苑**单元楼下空坝内,将被害人葛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拆除后装车带走。被告人何某某将所得的电瓶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废旧收购店。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电瓶价格为2682元。
2019年6月20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有盗窃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磊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361****。
2.侦查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