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何某某进入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家中,于次日上午9时许,将张某某放在家中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佰元整。何某某在逃跑时将手机丢弃在河边,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何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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