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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0052,汉族,高中文化,**市**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杨某某同意下,将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2500元现金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蔚  娟

检察官助理:闫祖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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