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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步行至宜都市宜化绿洲新城小区,通过小区侧门进入小区后观察实施盗窃的目标,锁定目标后来到2号楼下,从一单元进入楼内,坐电梯到达18层,后步行至楼顶,随后选择没有灯光的17楼作为盗窃目标,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翻爬的方式爬至18楼阳台外沿,然后跳至17楼厨房阳台外沿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告人何某某在该房间内盗窃现金7000余元,随后原路返回楼顶并离开小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受害人肖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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