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号。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有**环保设备限公司,爬墙入内,撬开办公室内的保险柜,盗去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永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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