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将鄂JVW****白色翼虎小轿车质押给**商务公司,随后该公司业务员金某某福将车辆开往保税区**大厦停车场停放。2018年12月 23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私自用备用钥匙将鄂JVW****小轿车偷偷开走,盗得车辆后逃匿。经鉴定,上述小轿车价值124043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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