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将鄂JVW****白色翼虎小轿车质押给**商务公司,随后该公司业务员金某某福将车辆开往保税区**大厦停车场停放。2018年12月 23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私自用备用钥匙将鄂JVW****小轿车偷偷开走,盗得车辆后逃匿。经鉴定,上述小轿车价值124043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119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