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隶园中路13号117店铺对出路段,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TDR21692型电动车撬锁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43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陈述;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像鉴定、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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