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18日被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9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容县黎村镇佳山路喜客隆旅社门口,见到旅社门口停有一辆白色的小汽车,于是便用力拉开了小汽车的后排车门进入车里面,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小汽车仪表台上的人民币7.5元及小汽车驾驶座旁边储物箱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良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