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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超市后边的出租楼**楼**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凌晨三四时,被告人何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龙城网络会所网吧,趁他人睡着时将放在该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牌R15手机盗走。刷机失败后抛弃。被盗手机被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评定为人民币959元。       

2、2019年8月15号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马庄那年时光网吧,趁他人睡着时将放在该网吧电脑桌上在一部黑色苹果牌8plu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被新郑市价格认定中心评定为人民币3070元。             

以上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人民币4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 书证;4. 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向红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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