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乡**村**组**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龙南市龙南镇**路**号金星电器冷气维修部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门口的空调外机盗走。
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龙南市**镇**道**厂,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院内桌子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后何某某用该手机上的“花呗”消费1900元。经龙南市发改委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968.02元。
2020年7月1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检察官助理:陈海燕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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