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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跳墙进入本村郭某某家中,在郭某某家屋内偷走240元钱及两条帝豪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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