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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男,1999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由洋县县城沿汉黄路回家,途径洋县黄安镇张堡村一组时,发现张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白色二轮豪爵牌踏板摩托车未拔车钥匙,回家后即心生盗窃之念。当日14时许,何某某从家中步行至张刚家门口,发现该摩托车还停在原处,遂用该摩托车车钥匙启动后将该车骑上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摩托车藏匿于洋县洋州街道办东咀村祖师庙处。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查找该车时,其找到张某并将该车交还。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值为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具有盗窃犯罪前科。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昌宏

          庞久丽

                              检察官助理:孟凡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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