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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骑车途经深圳市宝安区**路**门口附近时,见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白色名邦牌电动车未上锁,遂起贪念,上前将车骑走,后将电动车停放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楼下,将车钥匙丢弃在路边的草丛里。2020年7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房将何某抓获归案,并缴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白色名邦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何某身份信息主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视频侦查报告、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数份;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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