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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深圳市盐田区******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洪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40分许,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粤BC****黑色大众SUV轿车经过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中英街联检大楼旅检区入区车道准备进入中英街时,因车辆暗格处藏有金块(条)触发海关警报,海关人员随即控制车辆及胡某某。经技术检查图像分析,金块夹藏在车辆驾驶座底下处。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及员工贺某某应沙头角海关雇请来到沙头角海关进口查验场,协助海关人员对上述车辆进行拆卸提取金块。被告人何某某在拆卸车辆驾驶座底提取金块过程中,趁在场的海关人员不注意时将三块金块藏在自己身上,然后称有事离开现场回到自己经营汽车修理美容中心将金块藏匿起来。16时30分许,何某某回到海关查验场继续拆卸车辆。21时50分许,海关人员清点金块确认少了三块,遂将何某某带到海关办公室进行查问,何某某承认盗走金块,并打电话叫其汽车修理美容中心的员工钟某某将金块送来海关。被告人何某某拿到金块后将金块放入装拆车工具包内,再由贺某某拿到海关查验场交给海关人员,后海关人员打电话报警。上述三块金块均为足金金条,重量规格为1000克,其中一块为中金金块,另两块为泰山金块。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块金块等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批量)价格为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叁仟肆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邱某某、贺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邱某某的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30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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