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9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8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用脚踹开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的龙岗区**街道**路**号**室房门,盗窃现金约100元和农业银行卡一张。
2、2019年8月29日15时许,何某某撬开被害人甘某某及其妻子居住的龙岗区**街道**村**号**楼**房房门,盗窃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枚黄金戒指、一个胸包。经鉴定,胸包价值人民币50元。
3、2019年9月2日15时许,何某某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居住的龙岗区**街道**社**路**号**房,盗窃一部OPPO R9手机;随后用随身携带的自行车脚架撬开被害人蔡某某居住的205房进行盗窃,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2.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甘某某、郭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指认现场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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