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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200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曾因抢夺于2016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7年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不执行); 因盗窃于2017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7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 因盗窃于2017年6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8年8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路**栋**号二楼出租房,用木棍撬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起居的房间,盗取现金人民币72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查,该出租房系“户”。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永兴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苗 立

检察官助理:杨瑞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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