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4月19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3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与彭某某(已判决)等人商议到常德实施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彭某某开车到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盗走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个。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二)2020年9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要求黄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将其送至慈利县**乡**村路口,下车后其沿村道步行寻找盗窃目标,当晚其共入户盗窃2次,秘密窃取1次,共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所盗财物被追回并发回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进入慈利县**村**组被害人杨某某家实施盗窃,因未找到有价值财物,遂离开。

2.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慈利县**乡**村**组,乘被害人李某乙家窗户未上锁之机,将李某乙放在客厅的红色挎包钩走,挎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

3.2020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进入慈利县**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放在一楼卧室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侦查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事实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