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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8月24日因盗窃罪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04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3次到惠安县**镇、**镇等地盗窃电动车3辆,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惠安县**镇**村**建材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此的1部喜伴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920元。

2.2020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惠安县**镇**城**五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此的1部心蕊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10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惠安县**镇**街**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1部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安县**镇**花园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3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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