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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号**楼被害人段某某租住处,趁该房门没有上锁,进入房内盗窃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谅解。

2.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号**楼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门口,趁该房门没有上锁,进入房内盗窃被害人放在床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3.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门口,趁该房门没有上锁,进入房内盗窃被害人放在床头的VIVO牌手机一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99元,并取得谅解。

4.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楼被害人郭某某租住处门口,趁该房门没有上锁,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荣耀”牌10型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余元),准备逃离现场时,遇到被害人郭某某返回,遂向被害人返还被盗物品并逃离现场。当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领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本案第4笔犯罪行为系未遂;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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