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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4时,被告人何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市南路中国农业银行附近,趁附近无人,窃取代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台黑色钱江牌摩托车(核价3535元)。同年12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排查,在本市富源北路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查获涉案摩托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财物照片、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

2.被害人的陈述: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匡

2020年3月19日

附: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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