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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里**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晚上21时0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16楼,盗走肾病内科一区走廊+4号床位病人一部黑色小米Play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67元。

2、2020年5月27日凌晨03时3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17楼,盗走肾病内科二区走廊50号床位病人陪护家属一个挎包,包内有一部银色VIVO X6 Plus手机和5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8元。

3、2020年6月1日晚上22时3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12楼,盗走神经外科一病区1-3号病房外一部真正充电的手机。

4、2020年6月2日晚上20时11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6楼,盗走血液病科二病区+6号床位上病人陪护家属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50元。

5、2020年6月3日晚上19时58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盗走18楼心脏一病区67号床位病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11元。

6、2020年6月3日晚上20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病房楼,盗走6楼血液病科三病区51号床位病人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霍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志民的陈述;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7、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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