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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四次窜至醴陵市A公司楼顶,将该公司放在楼顶上的空调外机铜管盗走约70米。6月13日凌晨何某某在A公司楼顶事实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割刀一把。经醴陵市价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空调铜管的价值为人民币6160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2)户籍证明一份。(3)抓获经过一份。(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5)登记证据清单一份。(6)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7)接受证据清单及附件一份(8)扣押决定书一份。(9)现场照片47张;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陈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苏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检查笔录一份、扣押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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