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因犯转移赃物罪,2005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275号建材市场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BP****车辆车窗砸坏,随后伸手将车内放置在副驾驶位上包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3日17时许,民警将何某某抓获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民警从何某某银行卡内提取扣押到涉案金额63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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