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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湖南省南县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小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2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火车站售票厅前的台阶上,趁被害人谢某离开之际,将其放在此处的一个黑色行李箱(内有黑色联想拯救者R70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鞋子两双、随身衣物等)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921元。

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火车站售票厅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电脑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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