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陈仓区S212省道县功镇安台村段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路边,拾得被害人刘某某遗失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5Pro智能手机,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被告人何某某在班车上通过发送验证码修改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账户里的支付密码,于当日15时0分至15时4分,分三次将刘某某支付宝账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共计22000元资金,转入自己户名为丁某某、账号为1872974****的支付宝账户内;16时17分,何某某将22000元资金转移至户名为何某某、账号为1989124****的支付宝账户;16时12分至16时26分,何某某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向自己1989124****手机充值话费合计395.99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共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余额及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22395.99元。案发后,何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2239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信息截图、转账凭证、发还清单、领条、体检报告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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