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85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2********,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号**栋**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小区**栋**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隐瞒自家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号**栋**号房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自由买卖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约,骗取张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得款后花费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约、收条、声明、欠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执行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