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5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号。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孔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1月17日、2017年1月20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2月12日、2017年2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我市沙溪镇乐某某水岸花都35栋301房,通过攀爬阳台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蓉尼康牌数码单反相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现金人民币5400元和钱包1个(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
2、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沙溪镇锦绣沙溪22栋601房,通过攀爬阳台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洲高丽参2盒、粮票18张(均未能核价)以及现金人民币3360元某某逃离现场。
3、同年7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我市西区柏某某J幢304房,通过撬开阳台铁闸门的锁链进入被害人魏某房内,未盗得财物即逃离现场。
同年7月22日下午4时某某,公安人员在沙溪镇上商网吧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第三次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伶俐
二О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本案案卷4册、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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