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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等二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二人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便开始伙同被告人曾某甲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村租房容留、介绍失足女刘某某、屈某某卖淫。后因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两人于2020年9月将卖淫地点更换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公寓8317房、8407房,继续容留、介绍刘某某、屈某某卖淫。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负责租房、与嫖客谈嫖资和楼下望风,失足女刘某某、屈某某则在**公寓8317房、8407房等嫖客上门。通常价格为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为人民币200元或230元,失足女刘某某、屈某某用微信收取嫖资,在该8317房、8407房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每天由何某某建新的微信群,专门处理当天的卖淫工作情况,失足女刘某某、屈某某通常凌晨两、三点“下班”,后便按照约定将嫖资的四成扫码支付给何某某、曾某甲,微信群当天建立用完即删掉。刘某某、屈某某每天交给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1200元至1600元不等。

2020年9月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公寓抓获正在望风的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失足女刘某某、屈某某和嫖客黄某某、陈某某、曾某乙三人。经审查,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容留、介绍刘某某、屈某某卖淫共获利人民币32410元,其中何某某获利人民币13890元,曾某甲获利人民币1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支付明细、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2月17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4.随案移送手机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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