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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薛建华,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镇**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已判决)等人为非法获利,在郑州注册成立了“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并陆续培养、组织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郑州注册成立了“河南永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微世界软件有限公司”、“郑州市联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微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琳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州锐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对内公司以战队形式形成竞争机制,各个子公司又成立了不同的考核战队,层级严密。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等经理为首,以董某某(已判决)等主管为骨干,以胡某某(已判决)等业务员为一般参加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QQ号码、使用美女图片,虚构单身女性身份,以“漂流瓶”、“附近的人”等方式大量添加陌生男子,通过专业话术套取被害人真实姓名、职业、经济收入、婚姻状况后,以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后,使用伪造的订单截图、身份、朋友圈等信息炫耀自己开“微商城”赚钱,诱骗被害人交纳微商城版本费用(普通版4800元、白金版6800元、钻石版8800元、定制版12800元、营业执照代办费500元)。诈骗成功后,各层级人员按比例提成,致使近千人受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自 2016年10月以来,先后任该犯罪集团业务员、刀锋队冲刺主管,以网络聊天诱骗被害人晏某某、张某某等人开微商城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132440元。

被告人曹某某自 2016年10月以来,先后任该犯罪集团业务员、光速队冲刺主管,以网络聊天诱骗被害人钟某某、贺某某等人开微商城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1174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 2016年10月以来,先后任该犯罪集团业务员、太阳队冲刺主管,以网络聊天诱骗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等人开微商城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114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 2016年10月以来,先后任该犯罪集团业务员、逆流队冲刺主管,以网络聊天诱骗被害人郝某某、梁某某等人开微商城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170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3.工资业绩表、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截图、公众号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等书证;4.被害人贺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河南信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系列诈骗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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