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林场**号,现住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乙,绰号大肥伟、肥,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等人在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盘古村、砂冲村等地居民住房内多次聚众赌博,每次聚众达10至20人以上。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在马江镇盘古村思猛组朱广坚家聚众20多人以“三公”撑船的形式赌博时,当场被昭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6人,查获赌资12900元以及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乙、唐某乙、唐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物证:扣押的现金人民币、扑克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唐某甲、邱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朝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巫某乙、邱某某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3、涉案物证12900元人民币及扑克牌壹副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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