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号,2012年何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重婚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唐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71********,藏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住都江堰市**大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都江堰市**镇**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丙,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4********,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都江堰市**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都江堰市**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都江堰市**镇**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晏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66********,藏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蒲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江堰市**镇**社区**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3********,彝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都江堰市**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重婚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以被告人唐丽蓉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倪某某、何某某、王某丙、吴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晏某某、蒲某某、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唐某某(女,已取保候审)在都江堰市江安路181号开办经营“御指堂”浴足按摩场所。2019年3、4月期间,唐某某通过店内从业人员倪某某认识其男友何某某。之后,何某某化名李某丙,冒充都江堰市公安局特警大队教导员,谎称系政府官员子弟亲属,鼓动、教唆胁迫唐某某招募组织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御指堂”浴足按摩场所从事卖淫牟利活动。其后,唐某某放任默许倪某某等人招募雇佣卖淫女多名,采用提供统一吃住,统一护士衣装、安排工号、定时上下工,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蒲某某,在该“御指堂浴足坊”内对外接待嫖娼人员,被告人倪某某担任“御指堂浴足坊”技师主管,由被告人王某丙负责收银,被告人晏某某进行财务统计,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场所安全保卫和放哨,被告人木某某负责管理、考勤,何某某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管理,共同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牟利,期间,何某某时常以警察身份召集店内从业人员及卖淫女开会,敲打威胁卖淫女,提升业务业绩,并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唐某某索要打点费共计20余万元。2020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在“御指堂”浴足按摩场所现场挡获嫖娼人员吴某甲、陈某甲、明某甲、徐某甲,卖淫女廖某甲、廖某乙、罗某甲、黄某甲、严某甲、王某丁、杨某甲。2020年4月8日,民警将倪某某、何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何某某、倪某某所驾汽车及租住房内查获制式警服、警衔、警号、臂章、警帽等警用装备若干。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同时扣押涉案气枪、仿真枪、气枪弹及涉案手机多部,依法扣押唐丽蓉所退赃款50000元。
2015年至案发,何某某化名李某丙,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隐瞒自己已婚的婚姻状况,取得倪某某、吴某丙信任,与该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与吴某丙生育一子。
2019年1月份,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自称其单位上扣留有车辆,可以低价处理给受害人罗某乙,骗取了受害人罗某乙现金1万余元。
2019年4月份,何某某化名李某丙,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自称其有很好的关系,可以帮助唐莉蓉的儿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了受害人唐某某现金2万元。
2019年2月份,何某某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认识了在都江堰市沙西线私自售卖汽油的易某乙。以可以充当起保护伞为由,收取受害人易某乙的保护费2万元,2020年3月,又以可以帮忙办取“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为由,骗取了受害人易某乙4万元。
2020年1月份,何某某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在玉堂盗采沙石的王某某,自称自己和玉堂派出所的关系很好,可以充当保护伞,骗取了受害人王某某现金10.5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某假冒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身份骗取了倪某某的信任,和倪某某谈恋爱期间,以要和倪某某结婚、买房为由。骗取了倪某某之父倪某乙现金2万元。以拍婚照为借口,骗取倪某某6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倪某某、何某某、王某丙、吴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晏某某、蒲某某、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警用服装、气枪、仿真枪、涉案手机;2.书证:记账本;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丙、田某甲、罗某甲、王某丁、廖某乙、廖某甲、杨某甲、严某甲、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乙、王某戊、易某乙、罗某乙、吴某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2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警察,虚构各种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怂恿、教唆、胁迫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何某某、王某丙、吴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晏某某、蒲某某、木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该10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其它11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提讯证1张,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5.散卷一本(记账本两本、讯问笔录5份、询问笔录4份、扣押笔录及决定书一份、微信交易记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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