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通江县*******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0********,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乡**楼村**楼**。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贾某甲、朱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朱某乙、贾某甲、卞某某、崔某某、吕某某分别就职于嘉兴嘉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嘉兴市茂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分别担任城市督导、总经理、团队长等职务,上述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并组织员工以口口相传的形式,承诺支付8-14.5%的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艺术品投资交易、居家养老服务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何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76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3475余万元;被告人贾某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76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1913余万元;被告人朱某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8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741.5余万元;被告人卞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21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1334余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9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614余万元;被告人崔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8余万元,造成投资客户实际损失601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客户登记表、客户投资损失情况确认表、亦文网艺术品交易合同、爱福家家居服务合同、工商登记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乙、虞某某、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徐某某、胡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贾某甲、朱某乙、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贾某甲、朱某乙、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何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76余万元,被告人贾某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76余万元,被告人朱某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8余万元,被告人卞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21余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9余万元,被告人崔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8余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朱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甲、朱某乙、卞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68****83、1835****765、156*******、1585****747、1836****527);

2.卷宗5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