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五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下载河源市**技能科技公司的APP,并注册成为会员。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广告位出租、托管转租为名引诱参加者投资广告宝,并对推荐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投资广告宝,且根据推荐关系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被告人何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于2018年3月25日注册成立五华县**商城,直接或间接发展周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何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层,下线层级为9层,直接下线人数为82个,下线总人数为169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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