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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组织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未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广州市海珠区**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同年4月4日止;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加入由陈某某、兰某某、蓝某某、韦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付某某(已起诉)等人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6号城市便捷酒店的卖淫组织。期间,陈某某出资开房,派发招嫖卡片,组织卖淫;兰某某、蓝某某负责给予出租车司机回扣,招募卖淫女进行卖淫并收取嫖资;韦某某负责接待嫖客;被告人何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开房并和付某某从事打扫卫生、整理房间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并按月获取报酬。2018年10月19日该卖淫窝点已被公安机关捣毁。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地铁嘉禾望岗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组织卖淫,客观上仍积极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为该组织实施卖淫的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罗伟民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本案公安侦查卷1册,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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