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六合区**保健中心经营人,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商贸城**区**幢**号**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吴旭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位于本区**街道**城**区**幢**号**足疗店期间,以与卖淫女按4:6分成的方式,容留李某某、任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扣押现金人民币19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任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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