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赣州**驾校教练,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许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不属于共同犯罪,2020年12月1日本院对该案进行分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为赣州**驾校教练,考生张某某于2019年3月在何某某处报名考机动车驾驶证,因张某某文化水平有限,科目一考试无法正常通过,张某某便询问何某某是否有办法让其通过科目一,何某某答应张某某能作弊通过,并约定好作弊通过科目一考试的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以下货币以人民币计),其间,何某某还帮张某某办理了崇义县暂住证。
2019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张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驾校门口与何某某见面,何某某当面将安装作弊设备人员谭某某(已另案判決)联系方式告诉张某某,随后张某某立即联系谭某某,当天上午8时许,谭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牌号为赣******)在**驾校门口接到张某某。之后谭某某在车内给张某某安装作弊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好设备后,谭某某与张某某约定考试作弊通过后,张某某支付9000元作弊费用(其中谭某某收取7000元,何某某收取2000元),作弊费用待张某某通过考试后由谭某某先行收取,随后张某某携带安装的作弊设备去**考场参加科目—考试,后张某某在考试过程,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因而未完成考试。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驾校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弊设备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辨认笔录:谭某某等4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3人的证言、同案犯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2页。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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