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11960********,藏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同仁县********中心法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仁市,住同仁市**镇**路**号。因涉嫌贪污、行贿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同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我院决定,由同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我院决定,由同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海平,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同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2012年12月从同仁县**局退休。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同仁县**局申请登记成立同仁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2016年6月,同仁县**局未经政府采购直接和**中心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2018年,时任同仁县**局副局长的袁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向**中心分五次拨付养老服务资金共计471.4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为感谢袁某某,分两次给予现金20万元整。被告人何某某将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中的15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主动退还多拨付养老服务资金300.5万元;2020年8月31日,袁某某向同仁市纪委监委主动上交20万元;2020年9月19日,娘某某主动上交何有发赠与的钱款20万元。
2020年8月6日,同仁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并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审计移送处理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同仁县**中心法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153万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同仁县**局副局长袁某某行贿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应以自首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满 仓
检察官助理:李海连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同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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