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东莞市**公司仓库前仓管员,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系东莞市松山**高科技有限公司前仓库管理员。2018年5月21日,何某某在**科技有限公司的ERP系统,生成编号为4324的调货单,共81项物料要外发到东莞市**加工厂。2018年5月30日上午,何某某在ERP系统,将编号4324的调货单申请弃审后修改该张调货单,变成一共82个物料,其中包含一批IC物料(编号11700049),并让仓库主管刘某某审批,后何某某将上述IC物料拿走(经鉴定,该批物料价值人民币456750元)。
2018年6月6日,固高公司核查发现公司仓库损失一批物料,该批物料由被告人何某某在系统中登记发放给新技加工厂,实际并不存在遂报警求助。2018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机日志等书证,电子元件等物证,监控视频,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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