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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栋**室。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工业园三号厂房的物业管理,被告人何某某在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5月,深圳市*****制造研究院开始租用****工业园三号厂房,被告人何某某以推动物业维修为名收取了深圳市*****制造研究院5万元好处费,之后其又向物业公司提出免收深圳市*****制造研究院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然后私自收取了深圳市*****制造研究院物业管理费14534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私自收取的99700元用于支付维修工程款及员工遣散费,其余部分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村*********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物业管理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作为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扬

检察官助理:熊睿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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